(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东北能源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