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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一)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二)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三)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市场有待规范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而且国内保险公估公司不强,当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不信任境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境外的公估公司。因此,在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要做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极易造成“溢赔”、“惜赔”、“错赔”等结果,影响保险公估的规范运作和信誉。
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不足
存在许多影响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在:
(1)资本金过少。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保险公估公司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从全国来看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很少。
(2)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支撑不够。由于收入不高,加上公估业自身的特点,工作强度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良好人才。
(3)市场定位不清, 业务开拓困难。一些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短, 市场认知度不高, 不清楚自己的专业强项和技术优势,市场目标不准,业务发展较为困难。
(4)公估公司的管理不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