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保险经纪公司费用中财国商及申请办理周期时间,《办理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流程》一、申请办理开设保险经纪企业须具有以下标准:(1开设保险经纪及技术专业代理记账公司,其注册资金的低额度为rmb五千万元,
(2)具备合乎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
(3)公司职员不可低于30名,在其中拥有《资格证书》的公司职员总数不可小于公司职员数量的1/2。
(4)具备合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要求要求的高級管理者。
(5)具备符合要求的固定不动的运营场地。
二、申请办理开设外资企业保险经纪企业的国外保险经纪企业除具有所述标准外,还理应具有下列标准:(1)资信评估优良,近三年内未遭受所属我国主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特大惩罚。
(2)运营保险经纪业务流程20年之上。
(3)申请办理前持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一亿美元。
(4)在我国设立意味着组织2年之上。
(5)所属有健全的保险监管规章制度。
(6)拟任高級管理者合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任职要求。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别的标准。
三、申请办理开设合资企业保险经纪企业的以外方合资企业者应具有所述七条要求外,我国合资企业者应以具有下述标准的公司:(1)资信评估优良,近三年内未遭受我国主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特大惩罚。
(2)提交申请前持续三年赢利。
(3)提交申请前一年的年底自有资金不少于五千万元rmb。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别的标准。
四、任职要求:(1)具备经济发展、金融业有关技术专业专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业商业保险工作中5年之上,或金融业工作中十年,或经济工作十五年之上。
(2)具备经济发展、金融业有关技术专业之外专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业商业保险工作中八年之上,或金融业工作中十五年或经济工作20年之上。
(3)具备经济发展、金融业有关技术专业研究生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商业保险工作中三年之上,或金融业工作中八年或经济工作十二年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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