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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所新设流程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17        返回列表
前言:大宗商品交易所新设 对董监高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
大宗商品交易所新设流程条件

大宗商品交易所新设 对董监高的要求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需实际缴付。

实践中交易场所可选的名称一般限于交易所交易中心,关于注册资本的问题,需要申请人注意两点:其一是实缴时间节点的确定性,其二是实缴承诺的书面性,对于书面性要求,一般是同时通过公司章程及股东实缴承诺函来实现的。

 

相关高管人员任职、能力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相关高管人员需符合《管理办法》中要求的5年相关从业经验,符合《实施细则》对公司 管理人员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和行业法律法规,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 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与担任职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要求。

相关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相关高管人员需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的要求。

新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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